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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是一個小蝦米戰勝大鯨魚的故事。也許我們的故事上不了社會頭條,但這是很多基層員工 (尤其是服務業) 默默悶在心裡的痛。

這件案子從發生到結案糾纏了將近兩年;在司法上,我們的闡述必須條理分明,但是在這裡,我必須將整個過程巨細靡遺,

以及這兩年心中情緒的煎熬與苦痛宣洩出來,也讓曾經受過類似委曲的朋友們做個參考。

 

如果不想看太多陳述的請直接連結

part3.DSC不實指控員工內容 http://kiwioo.pixnet.net/blog/post/36424261

part4.判決結果 http://kiwioo.pixnet.net/blog/post/36448755

訴訟標的:GIA證/ 1.07ct / D / IF 裸石,市售價約七十多萬

 

~原告公司簡要~

DSC鑽石服務中心,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15號6樓。

創辦人:劉X松。主要股東曾為醒X集團小開顧X明

曾邀請歌手蕭X軒、名人陶X瑩擔任品牌代言人。

於兩岸設有分行,但近年來由於直營分店營運並不佳,改以加盟商主要經營方式。

 

~被告人物簡要~

我、店長、同事L

店長保證人兩人

我的父親 (保證人)

 

事件大綱:

    「DSC鑽石服務中心」營業據點財物損失,惡意栽贓試用7日且未完成職前訓練、未見聞完整勞動契約的新進人員,並要求鉅額賠償。

事件經過:

      從開始決定轉職到珠寶這行之後,中間找工作辛苦的過程相信身邊的朋友都很清楚,就不在這裡贅述了。到這件事發生前,我一直覺得我是個很幸運的人,我幸運的得到DSC 店長的青睞,願意給服務業的初生之犢一個機會。99年5月1日,是我到DSC上班的第一天,跟隨店長細心而嚴謹的指導,為了不辜負主管期望,自然非常遵照公司規定進行每天的工作流程,包括每日盤點數量、繳交相關報表….等等。

    貴重珠寶為了安全考量,一般SOP大致是這樣的:(1) 拿出商品提供顧客鑑賞。(2) 將裸石置於夾具上供客人觀賞,不可讓顧客直接以手接觸裸石。(3) 解說時必須先將商品收放在抽屜內,或是安全之處,不可隨意放置於桌面。 (4) 顧客離去後檢查商品規格進行歸位。   

     然而就在我上班才剛滿一周 (99年5月10日),一對夫妻來店鑑賞裸石,店長依照SOP流程進行交易,而我在一旁見習。解說過程過了多久,我也不記得了,只知道當時我非常專注的聆聽內容 (因為要學習話術),以及非常目不轉睛的盯著那顆我認為”價值不菲”的鑽石。但是誰也沒想到,如此小心翼翼,等到顧客離去,店長按公司規定檢查歸位時,我們才發現剛剛讓客人鑑賞的裸石竟然是一顆超大、與鑽石外觀同樣閃閃發亮的的假鑽!!

     當下我們兩個都傻眼了。因為依照規定,每次交易後收回貨品都必須檢查,這顆石頭既是從金庫取出,自然沒理由懷疑這顆鑽石有假。就如同我們去銀行提款,銀行行員難道會懷疑他們的鈔票是假鈔嗎? 會仔細驗過鈔票再交給我們嗎? 不可能嘛!!

      Anyway, 於是店長跟我在第一時間報警,並通知營業部的主管,也到所在地的分行做了筆錄、調閱百貨公司的監視器…..等等,該做的都做了。店長要我們先回去休息,她自己在警局留到凌晨兩點,至此,DSC卻沒有人主動下來分行關心這個案件。(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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