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使DSC想要使用拖延戰術,

  

但好在我們偉大的法官大人沒有准許他們繼續浪費庭期~

  

2012年3月5號,台中地方法院宣判

 

判決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法官大人英明!! 我對台灣的司法又提高信心了)

 

 

要旨如下:

 

經查:

  

(一)被告A雖於99年5月10日20時40分至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案係爭裸

  

石失竊,維因警員受理報案後並無任何偵辦結果,

  

自無從僅憑被告A報案係爭裸石失竊,即推認該裸石事於當日提供與客人

  

鑑賞時遭到調包;

  

又被告於事發當日介紹係爭裸石時,被告A係使用裸石夾具將該裸石夾起供客

 

人鑑賞,客人並無碰觸裸石,

 

可知被告並無違反原告所訂之「銷售人員需特別注意事項」中關於「銷售人

 

員銷售過程安全須知」:(以下略)

 

 

  況且,原告在XX城分行之櫃點並未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故所稱係爭裸石

  是在當日遭客人調包云云,尚難採認。

 

再者,係爭裸石是在98年4月15日即由台中市OO分行移至XX城分行,

  

距99年5月10日已有一年多時間…………

 

準此,則被告於99年5月10日自保險箱取出展示予客人鑑賞之係爭裸石

  

是否仍為真品,即非毫無可疑。

  

而原告既然無法證明被告於99年5月10日取出展示裸石係為真品,且亦未能

 

證明該日有被鑑賞裸石之客人調包之情事,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等責任,

 

即無可採。

  

(哇靠,要是富X保險公司看到,不曉得會不會去討回保險金?)

  

  

 

(二)原告雖又主張縱認被告已盡受僱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惟依安東尼

 

斯集團員工管理規章第十三章第六條第三項「如各部門財產之毀損、遺失,

 

經查別無應負責任之人,其賠償金額由其部門自行承擔,賠償金額依第一項

 

規定計算」之規定,被告仍應負擔原告就係爭裸石已非真品所受之損失。

 

惟查:99年5月10日本件事故發生前,係爭裸石可能曾由不同銷售人員多次

 

取出供客戶鑑賞,且原告並未裝設24小時錄影監視系統,無法確保店內商品

 

之安全………(略) 原告無異主張原告之商品如有任何遺失或損害發生,現

  

場銷售人員即應負責,

 

等同令現場銷售人員就其無法監督之事件與其作為(或不作為)無因果關係之

 

損害負擔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明顯逾越原告所稱善良管理人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之範圍。

  

況且,被告A每月底薪25,000元,被告B底薪加業績獎金約22,000元,渠等

 

僅為基層銷售人員,

 

原告卻主張被告負有確保商品任何時刻之安全及擔保鑽石真偽等逾越銷售

  

人員能力所及知義務與責任,

  

就義務與權利之對價關係而言,顯不相當。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仍應負擔原告就係爭裸石已非真品所受之損失云云,

 

因違反契約公平原則,自難採認。

 

 

 

(三)末查,原告主張……既無可採,則原告依人事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等附人

 

事保證人之代付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這邊也順便跟大家分享我所學習到的心得 (其實是很基本的概念,現在學到才

知道真是隔行如隔山)

 

 

Note 1. 所謂「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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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如字面上講的,到法庭你一言我ㄧ語的,講贏就算告贏了。

 

因為法官是個局外人,每個人都說自己有道理,那他怎麼有辦法公平審判

 

呢 ? 所以所謂的「辯論」,不是去講贏要跟妳相告的人,而是你的敘述要

  

何「說服法官」。

  

 

Note 2. 訴訟就像是打仗,訴狀就是戰術:

 

我上網查了很多資訊,以及發現很多法條的用詞,常不脫離「攻」「防」二

 

字。原來,起訴狀與答辯狀就是攻擊與防守的關係,針對不合理、不正確的

 

問題點去反駁、去抗辯。所謂「爭點集中」,你只要說法官想聽的,回答法

 

官想問的就好了。法院真的不像電影裡的衙門,聲淚俱下大喊冤枉是沒用

 

的,審判長也不像縣太爺這麼閒,每件案子都要調查蛛絲馬跡。

 

Note 3. 在職員工遇到問題,請「務必」在職解決:

 

第一次出庭結束後,我曾向政府機關提出陳情。雖然勞工局的人員很有耐心

 

的了解我們問題,也轉介我到其他管道,但是很遺憾的:因為DSC雖然不斷

 

指出我與店長在職責上有疏失,但是DSC沒有扣薪懲處,並且等到我們

  

已經離職才提出告訴。所以會變成不在勞委會與勞工局的管轄範圍

 

現在才終於知道為什麼我們一直可以繼續上班卻沒被扣錢,而這件事情會

 

一拖再拖。所以如果是在職時遇到這種問題,請一定要在職的時候積極尋求

 

解決之道,以免離職以後變成孤兒,求助無門!

 

 

我不希望這樣的事情重複發生在辛勞的同仁身上,誠心的建議各位前輩、尤

 

其各位新進精品的從業人員,為了妳們自身清白與美好的將來:

 

如果查覺這個公司制度不明、契約不合理,一定要適時提出建議,或是另擇

 

良木而棲。如果妳已經被公司不合理扣薪、要求賠償了,請尋求勞委會、勞

 

工局、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管道求助申訴;

 

千萬不要抱持著"花錢消災"的態度。助長一些不法的公司利用潛規則對員

 

工施壓獲利。

 

對於公司的規章條款ㄧ定要親自仔細閱讀,以免在不明原因的狀況下,即便

 

沒有犯錯,可能就會吃上損害賠償的官司!!  

 

 

 

感 謝

 

花蓮法律扶助基金會蔡律師

 

台中地方法院調解委員會委員T

 

專業又認真的品云學妹&學長

 

與我們一起同舟共濟的同事L

 

阿SIR先生及佛心律師朋友

 

潘小豪

 

采邑

 

還有陪我奔波台中的我辛苦的老爸,讓您遭池魚之殃了

 

以及每天閱讀六法全書到半夜的我偉大的母親

 

所有關心這件事情的所有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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