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可惜可惜本人不是學法律的,真不知這樣算不算是犯了恐嚇威脅罪,總之連續三次的”商談”是破局了,我也只能夜深人靜默默拭淚。

時光飛逝,轉眼間這個案件發生已經滿一年了,仍然沒有一位自始至終了解情況的主管,提出令人覺得公平的解決之道。而我也因人生規劃,屆滿一年離職。

 

但就在100年9月份,我收到了台中地方法院的通知書:

 

 法院通知書  

 

蝦密!!? 損害賠償? 我是弄壞了公司什麼東西 !!!!

 

公文封裡還附上的厚厚一疊訴狀。

訴狀  

 

(各位客官這招可要學起來啊~雖然名謂調解,DSC還順便附上提告罪狀讓我看。客官們,這樣您們想要調解的對象才會怕喔~懂了嗎? 啾咪 ^_< )

 

 

即便覺得這是場荒謬的戲碼,但是為了捍衛自己的權益,也表示對台灣司法的尊重,所以我們還是如期到庭。

     如前所述,我ㄧ直覺得我是個很幸運的人。調解委員T先生聽了我們的故事後,長長的對DSC鑽石服務中心的代理人說了一句話:張先生,這兩位小姐辛辛苦苦的為公司賺錢,你們有必要這樣嗎 ? 可惜這位張先生也是個被蒙在鼓裡的代罪羔羊,他只會一直重複的說:公司有損失,員工不該賠嗎? 公司有損失,員工不該賠嗎?........不斷的Repeat。

 

於是我們只好在張先生的Repeat聲中結束了兩次無意義的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再不進入重點沒人要看了)

 

開庭通知書   

 

100年12月5日,DSC鑽石服務中心對我及保證人等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開庭,

 

初次進法庭的我們,根本不知道需要準備抗辯的書狀,好傻好天真的以為只要把實情描述給法官大人聽,便會明察秋毫還我們一個清白。但實情並非如此,法官最後以一句:僱傭關係本該受規章約束,說服我們與公司和解。若不和解,就回去寫書狀,改在100年1月9號續審。

 

雖然法官的結論不是定案,但審判長的態度令我們非常難過擔憂。猶如從發現者變成肇事者,發現車禍事故報警,受害者找不到宿主卻拿恩人來充當仇人;幼時書上砍櫻桃樹的故事,想不到誠實的最後下場竟是被痛打一頓。

 

但我並不想為沒有犯的錯退讓、承擔,當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小蝦米。

 

回家後,我跟家人開始勤走地方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 (簡稱法扶會)、勞工局、勞委會等相關單位諮詢。好不容易,讓我們對司法程序有了點概念,於是我們開始研讀民法,並請教好幾個身邊的法律專業人員,該如何陳述我們的答辯:

 

我才知道,其實兩造訴訟就是攻防之間,必須對我們想抗辯的要點提出反駁,否則就隨便對方編故事給法官聽。

 

 

【DSC 訴狀的種種怪異之處】(圖多慎入!!!)

 

~~因涉及個人隱私,許多人名部分以馬賽克處理,閱讀不便之處我會盡量說明~

 

[疑點1. 職等分不清,連帶保證不合理]

 

DSC於訴狀中聲稱我為公司銷售人員,應盡銷售人員該盡之責。然而實際上,事發當天我僅到職七天,是個連大門鑰匙都無權限的”試用人員”。

 

請注意!! 發現裸石遺失的日期為2010年5月10日,契約中簽定人事保證的日期卻是在2010年 5月13日”事發之後。若不是DSC有對我們提出免責聲明,不然誰願意傻傻的簽下去來賠錢 ?? 結果現在卻反過來咬我父親,必須為這顆不見的鑽石負責。

未命名  

 

 

 

 

 

[疑點2. 根本沒做的事,也根本不可能做的事]

 

訴狀疑點2  

 

DSC 於訴狀中聲稱公司有規定每日盤點流程,又稱櫃點人員必須每天檢驗裸石的重量、尺寸、規格條件。然而DSC卻在”事發ㄧ年之後”積極的頒布這樣的公告:

 

訴狀疑點2對照  

 

訴狀疑點2對照-1  

 

再則,對鑽石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測量一顆鑽石的重量、尺寸、規格條件需要花費多少時間? 若店內有80顆裸石來說,以百貨公司每日的營業時間推算,有可能做到這樣的工作嗎 ??

 

 

 

[疑點3. 今天發現的屍體就是今天掛掉的,哪個國家的邏輯?]

 

訴狀疑點3    

 

訴狀疑點3-1  

 

DSC 在訴狀中也明白指出,當天客人並無碰觸鑽石。那鑽石難道是空氣中蒸發的嚕? Magic~~~~

 

 

 

 

[疑點4. 肉眼可以辨識鑽石? 那GIA可以關門了]

 

訴狀疑點4  

DSC為了把這顆”蒸發的鑽石”責任全部歸咎給店長,竟在訴狀中說是因為

 

長沒有在第一時間用火眼金睛看出鑽石的真偽,還把客人放走。所以以後

 

珠寶鑑定師都可以不用混了;而專櫃小姐要跟顧客說:等一下喔,我確認

 

一下妳沒偷東西才可以離開

 

 

 

 

 

[疑點5. 為了卸責,想像力滿分]

 

訴狀疑點5  

前面有提到,DSC與社會大眾習知的珠寶商不一樣,居然不裝設監視器。

 

當天我站在旁邊擔任助手,第一次見習交易耶,我當然是全神貫注,連呼吸

 

不敢太用力啊~~現在居然說我疏於看管?? 難道說總公司沒人在現場,就

 

能夠給員工安上莫須有的罪名?

 

 

 

 

[疑點6. 亡羊補牢大絕招?] 

 

訴狀疑點6  

這張照片的意思大概是這樣的

 

說來說去無論如何,就算這兩個員工都有錯,但是按照公司規定,

 

公司有損害且查不出原因,就是必須員工賠償。」

 

 

好吧! 就算真的是這樣,你也該規定在先吧? 你不是嘛~~

 

你又是在東西不見之後ㄧ年多才頒布這個什麼挖哥尼斯的規章,

 

這哪招??

 

訴狀疑點6對照  

 

 

 

再次為了尊重台灣偉大的司法程序,以及辛苦的法官大人。我們針對以上幾

 

點,提出答辯書,在續審時提出。

 

想不到DSC居然使用拖延戰術,說他們要搬家啦、找不到證據資料,沒有時

 

準備……bahlabahla…

 

又讓我跟老爸從花蓮到台中多玩了兩趟~~~(待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iwio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