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所有同仁及加盟主先進:   

 本公司(下稱公司)就前員工XXX小姐於民國(以下同)1001210日所發之信函,作出釐清與聲明如下:    關於99510日台中XXX直營櫃點發生裸石被調包事件,公司深表遺憾,事件發生至今已逾一年半,期間內公司多次與XX城三位前員工進行協商,試圖尋求解決之道,絕非一昧要求前員工對此事件作出賠償,直到協商未果之不得已情況下,方尋求公正客觀的第三方(即法院)來對此事件作出判斷。    在幾經協調過程終究沒有達成共識之情況下,公司曾提出以仲裁方式解決紛爭,所謂仲裁乃係在一般訴訟程序之外,能代替解決紛爭的機制,目的在於解決雙方爭執又能維繫雙方和諧關係,然X小姐等人僅回應不願再和公司簽署任何相關之文件為由拒絕公司此項提案公司原係出於善意而不得已之情況下才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釐清事實。    就法律層面而言,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本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下致使公司受到損害,依法應負起抽象輕過失之責任;就論理層面而言,公司與每位同仁皆為平等地位,皆享有維護自身權益之權利,事件發生後雙方已多次協商,卻始終無法釐清真相、解決爭議,於情、於理皆沒能將事情圓滿處理情形下,公司最終僅能尋求法律途徑。X小姐於信函中以發現路上車禍而基於公理正義報案為例,然而,即便報案者非為肇事者,仍係該案件之利害關係人,仍需至警局製作筆錄、處理相關程序後,方能協助發現事實真相,也能釐清自身與事件之關聯,況且,此事件目前正由法院審理中,若X小姐等人確實沒有過失責任,透過司法程序,將更能還給當事人清白、更能釐清事實。    公司對此事件再次表達遺憾,也將盡一切力量來釐清事件之真相,也希望經過此事件,對於公司有指導不周之處,公司將虛心檢討改善,並且建立更完善的管理機制,最後,感念所有同仁及加盟主先進長期以來的努力與辛勞,謝謝。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試問 DSC 負責人劉永松先生:

 

1. 這份聲明是你發出的,現在判決下來了,您是否認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不足以作為公正客觀的第三方,更沒有能力對此事件做出正確判斷?

 

2.我們身為基層員工,事件發生後擔心受怕,不但沒有受到任何保護,請問還要簽署什麼文件,才算您"滿意"的提案?

 

3.司法程序已經還我們清白,請問您們盡了什麼力量?  

 

您。到。底。還。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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